2026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将于5月17日举行,为保障考生顺利参加考试,请考生须注意并遵守以下事项:
一、做好考前准备。考生可于5月11日至17日登录中国教育考试网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考报名系统(简称“报名系统”,https://tdxl.neea.edu.cn),下载打印A4纸质版准考证(上午、下午考试科目须分别打印)。考生务必认真阅读考点公告(附件1),提前熟悉考点和考场位置,合理安排行程路线;考试当天凭本人《准考证》和网上报名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特别提醒:准考证须图文清晰,不得做任何书写或涂改,否则按违规处理。
二、主动配合安检。考点入场采用人脸识别、智能安检、金属探测等核查方式。考生须服从安排,有序入场。因个人原因导致入场延误由考生本人负责。
1.进入考点后,考生须将手机、智能眼镜、智能手表手环、计算器等非考试用品存放在考点指定区域,通过安全检查方可进入封闭管理区域参加考试。
2.考生只准携带黑色签字笔、2B铅笔、尺子、橡皮等必要考试文具进入考场,不得携带计算器、书籍、资料、草稿纸、包等物品,严禁携带具有存储、拍摄、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手机、耳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等),如有违反,按违规处理。
3.建议考生在考试当天不携带电子通讯工具,不携带钥匙、磁卡、打火机、金属手镯、戒指、项链等物品,不穿戴有金属装饰品的衣服、鞋帽、发卡等,避免反复安检,影响正常入场考试。
特别提醒:考生应自觉配合考点安检,主动按考点要求,将手机、耳机、智能眼镜、智能手表手环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放在指定区域。开考后,如发现考生随身携带以上设备,无论使用与否,均按考试作弊行为处理。
三、遵守时间规定。考生须于开考前一小时到达考点。开考前15分钟,考场开始宣读考试注意事项(考场指令)。考生如未按时入场,后果自负;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考生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考试结束后,考生须等监考员完成收卷方可按指令有序离场。
四、严守考场纪律。考生须严格遵守考点发出的考试指令: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考试结束指令发出时,须立即停止作答;监考员宣布离场后,方可离场。考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试题、答题卡、草稿纸等涉考材料带离考场。
考生在考场内不得吸烟、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离场,考生须在考点指定场所休息、治疗或等待,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离开。
五、诚信应考。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规则》(附件2)和考试纪律,诚信参加考试。如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附件3)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计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附件4)等追究法律责任。
六、及时关注考试信息。考前请密切关注中国教育考试网、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www.bjeea.cn)及所在考点网站,及时了解最新考试要求,同时保持手机等通讯畅通。
考试当天咨询电话:010-89193989转2。
考试成绩预计于2026年9月上旬发布。考生可通过中国教育考试网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考报名系统(https://tdxl.neea.edu.cn)进行查询。
附件1:北京市同等学力全国统考各考点公告网址
附件2:考场规则
附件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附件4:考试作弊相关法律规定
北京教育考试院
2026年5月9日
附件1
北京市同等学力全国统考各考点公告网址
|
考点 代码 |
考点名称 |
考点公告发布网址 |
|
1 |
中国人民大学 |
https://grs.ruc.edu.cn/tdxl/gzdt.htm |
|
2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https://yjsy.uibe.edu.cn/cms/index.do |
|
3 |
北京科技大学 |
https://gs.ustb.edu.cn/index.php/cms/item-list-category-1139 |
|
4 |
中国政法大学 |
http://yjsy.cupl.edu.cn/xuewiguanli/tdxlss.htm |
|
5 |
北京交通大学 |
https://gs.bjtu.edu.cn/glwj/tdxl/index.htm |
|
6 |
北京工业大学 |
https://yanzhao.bjut.edu.cn/zxtz.htm |
|
7 |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
https://yjs.cueb.edu.cn/tdxl/index.htm |
|
8 |
北京大学 |
https://kszx.pku.edu.cn/ksyw/jxks/tdxlks/tdxlrxxz/index.htm |
|
9 |
首都医科大学 |
https://yjsh.ccmu.edu.cn/ |
附件2
考场规则
1.开考前30分钟,考生持《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港澳身份证、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籍护照)进入考场,“两证”缺一不可。《准考证》“姓名”和“身份证号”信息与所持规定证件上不一致,不得参加考试。
2.考生只准携带必要考试文具进入考场(如:黑色签字笔、铅笔、尺子、橡皮等),不得携带计算器、书籍、资料、草稿纸、包等物品,严禁携带具有存储、拍摄、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手机、耳机、智能手表等),如有违反,按照违规处理。
3.考生入场后,应对号入座,保持安静,遵守考场纪律,并将本人的《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的左上角,接受监考员核对。
4.打印的《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如有违反将按照违规处理。
5.考生拿到试卷、答题卡后,先核对试卷与《准考证》上的科目是否相符。如不符,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说明情况;如相符,应在指定位置填写相关内容(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诚信考试承诺等)。
6.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除外语科目外,考生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作答,使用其他语言文字作答无效。
7.考生须在答题卡各题目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错答区域或者超出规定区域的作答内容无效。
8.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考生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
9.试卷分发、装订错误或试题字迹印刷不清时可举手向监考员反映。
10.考生填涂答题卡时,个人信息及非选择题部分用黑色签字笔书写,选择题部分及选做题信息点用2B铅笔填涂,严禁使用涂改液、胶带纸、修正带。
11.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时,不准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离考场。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12.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正常工作。考生如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如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将报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3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六、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七、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附件4
考试作弊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明确: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30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