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2011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报考资格及证件要求(公告一)

2011-06-28

一、报考资格

报考2011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的考生,应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所规定的各类专业学位报考条件。

(一)考生自审

考生在报名前应详细阅读《2011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报考条件》,对所报考专业学位资格进行自审。

(二)招生单位审核

招生单位按照规定,在录取前将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查。

二、证件要求

凡报名参加此项考试的考生,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规定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其他人员规定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港澳台身份证件、华侨身份证和外籍护照。

在报名期间无法出具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的报名考生,可采用预报名方式用现有身份证件进行网上报名、缴费和现场确认,但考生须签署预报名承诺书,承诺于2011年10月10日前取得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届时不能兑现承诺者,预报名无效,不能下载准考证,不许其入场考试,所交报名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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