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场规则

2025-07-31

1.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 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考生凭准考证(准考证的空白处及背面不得涂写字迹,否则按违规处理)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身体健康监测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按照考试院的规定和考点具体要求存放手机等非考试用品。

3.考生可携带2B铅笔、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进入考场,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设备,以及涂改液、胶带、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不准随身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

4.考前40分钟考生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

5.考生进入考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核验。考生在领到答题卡及试卷后,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答题卡及试卷上的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座次号、课程名称、准考证号、考生诚信考试承诺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6.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7.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

8.试题答案应全部答在答题卡上,在规定的答题区域答题,写在试卷、草稿纸上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9.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监考员。

10.考试结束前申请交卷离场的考生,须先按答题卡、试卷、草稿纸从上到下的顺序放在桌面上,再举手提出离场,经监考员检查无误并允许后方可离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次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11.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须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从上至下按照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的顺序平放在桌面上,坐好静候收卷。待监考员收齐并检查无误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12.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附: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划分

第一类:违纪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类:作弊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三类:其他违规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八条: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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