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90学时

发布时间:2022-06-01 期号: 1638期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蔡文玲) 记者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全文共7章32条,对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原则、管理体制、内容形式、考核监督等作出明确要求。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主要是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主要是新闻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新闻工作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新闻采访、媒体融合等专业知识。

  《规定》同时明确了10种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包括:参加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面授、网络等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本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的新闻类研究课题,或承担国家级科研基金项目;在拥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新闻类或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学术著作、译著等;参加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新闻单位与高校互聘交流计划,担任高校有关课程(讲座)授课(报告)人;担任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宣讲、巡讲,举办的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授课(报告)人;参加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新闻类评比、竞赛等;参加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主题报道活动,所采写的作品(或提供的素材)在省级以上媒体主报、主屏、主频率或其所属新闻网站、新媒体平台首页首屏等刊播;参加所在单位或相关专业机构等组织的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关的专业类培训;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继续教育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学时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下一年度。《规定》对不同继续教育形式的学时折算标准进行了细化。学时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审核的登记管理制度。

  《规定》强调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作为职务评聘、职称评审以及记者证核验、换发的重要条件;强调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继续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明确了新闻单位、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规定》由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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