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首次划分职称专业类别

发布时间:2021-09-06 期号: 1570期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蔡文玲)  记者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首次将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专业类别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改革统筹设计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建立适应发展需要的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提升理论水平,拓展专业能力。突出评价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改革首次将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专业类别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公证员职称分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司法鉴定人职称分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并按执业类别分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四个专业方向。其中,法医类司法鉴定人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意见》还明确将根据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工作的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

  职称评价标准突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同时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业务实际,突出考察专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实绩和贡献,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分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标准。《意见》还对职称评审中的实践经验要求和标准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

  创新评价机制,提出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用多种评估方式,注重业内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畅通职称申报渠道,完善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健全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设,强化职称评审考核、监督,建立倒查追责机制,提高职称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要求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对应职称等级专业人员的薪酬待遇、岗位聘用,创新和丰富继续教育、专业培养的内容和形式,实现职称评价结果和公共法律服务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有效结合。

  该负责人表示,各地、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专业,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新兴公共法律服务行业,如法律援助、仲裁等,符合条件的增设为新的职称专业;对未来评价需求缩减、从业人员减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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