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提示书》“依法带娃”进入新时代

发布时间:2022-04-18 期号: 1626期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蔡文玲)  北京市丰台法院日前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提示书》,“依法带娃”进入新时代。当天,丰台法院方庄法庭副庭长李蕊通报了“变更抚养关系”“行使探望权”“履行监护职责”等三起涉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的审理情况及典型意义,对不恰当的家庭教育和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情况予以负面评价,倡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

  李蕊从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立法精神和价值理念进行解读。她表示,该法将立德树人作为家庭教育的根本义务,强调对未成年人“德”的培养,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做好“德”的示范引领;重点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及时关注未成年人情绪和心理变化,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均衡发展;采取恰当的方式方法实施家庭教育,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对未成年人予以充分尊重、理解和鼓励。

  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离婚、抚养权等纠纷中,丰台法院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始终站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以弥合嫌隙、减少隔阂为目标开展调解工作,用“柔情司法”的方式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在充分尊重未成年人主观意愿的基础上,就离婚后子女教育抚养、探望权行使等家庭教育事宜向双方当事人提供指导提示,并就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追踪回访,把法律赋予审判机关的家庭教育指导职责依法落到实处。该院近日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提示书》,传递“父母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法治理念,取得了良好效果。

  就如何持续推进《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李蕊表示,丰台法院将继续积极开展法治宣传,依托“法治副校长”平台,通过以案释法、巡回审判、法治讲座等多种形式宣传《家庭教育促进法》。同时增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联动,与辖区党组织建立联系,指导和督促学校通过家长会等渠道,完善、丰富家庭教育的内涵和外延,推动家校共治,为未成年人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护。

  丰台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郭俊宝表示,《家庭教育促进法》有温度、有力度,是一部集促进、指导、实施、干预于一体的系统完整的家庭教育法律。丰台法院将进一步强化、延伸审判职能,与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更好地形成合力,共同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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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件

  胡某与张某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个聪明可爱的女儿。因感情破裂且经过多次调解无效,两人选择结束这段婚姻关系。

  诉讼中,双方均表示自己与女儿感情融洽,能为女儿的成长教育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都希望获得女儿的直接抚养权。在积极争取直接抚养权的同时,张某对离婚后可能需要面对的探望权问题十分关注,从探视时间、方式、次数等各方面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案件宣判后,张某在表示服从法院将女儿的直接抚养权判给胡某的同时,对探望权的行使表达了自己的疑虑和看法。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家庭教育指导提示书》,就离婚后父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探望权行使的注意事项等作出教育指导提示,明确指出婚姻关系的终点同时也是父母履职尽责的新起点,父母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正确引导子女面对家庭生活环境的改变。提示双方在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履行,也要灵活处理,保持积极理性的沟通,充分尊重子女真实意愿,充分保障子女休息、受教育等权利。

  法官释法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其中第3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对于如何细化落实上述条文要求,现阶段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

  从各地已有的实践看,大多聚焦于存在一定“失责”行为的父母,对其通常以“教育指导令”的形式,以及法律的强制力要求其改正错误,从而实现维护子女合法权益的目的。然而,从法条的表述内容及立法精神看,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的对象并未限定为“失职”父母,这种指导亦不限于“事后追责”的情形,而是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针对当事人的不同需求,采取前瞻性、沟通性的方式开展工作。

  本案中,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在实践中探索以《家庭教育指导提示书》这种“柔性司法”的形式,传递“父母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法治理念,切实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把法律赋予审判机关的家庭教育指导职责依法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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