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交叉学科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发布时间:2021-12-20 期号: 1598期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孙梦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前印发《交叉学科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交叉学科门类下一级学科的设置与管理,推动交叉学科发展。

  交叉学科是指多个学科相互渗透、融合形成的新学科,具有不同于现有一级学科范畴的概念、理论和方法体系,已成为学科、知识发展的新领域。编制交叉学科门类目录,按照先试点再进目录的方式开展。试点设置和列入目录的一级交叉学科适用《交叉学科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指出,交叉学科的设置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具有新的、明确的研究对象以及需要通过多学科理论和方法交叉融合解决的新科学问题和现象,具有形成相对独立的理论、知识和方法体系的发展潜力;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一定规模的迫切需求,并具有稳定的需求发展趋势;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教师队伍,相关学科基础扎实,人才培养条件优良,基本形成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研究生培养体系。

  自主审核单位应根据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基本要求,遵循规范、科学、透明的原则,制定本单位试点交叉学科自主设置程序。设置程序必须包括以下环节:学位授权点建设主责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学位授权点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征求与交叉学科相关的其他学位授权点意见、按提纲编写论证报告、组织国内外同行专家论证、拟新增学位授权点校内公示、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经省级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对不符合学科发展要求、社会需求严重不足、试点工作难以持续的试点交叉学科,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应及时停止招生,学生毕业后按相关程序主动撤销,经省级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取消授权。

  《办法》提出,在管理与监督方面,试点交叉学科招生,由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根据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目标,参照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目设置与试题选用要求明确考试科目和基本要求。列入目录的交叉学科招生按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执行。交叉学科应制定完善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明确培养要求,充分体现前瞻性和交叉学科特色,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学位授予单位应创新交叉学科的建设、管理、保障机制,突出特色优势,聚焦特定重点领域发力,完善人员、成果、绩效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交叉学科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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