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同等学力申硕全国统考本周日举行  考生要遵纪守规诚信应考

发布时间:2021-05-24 期号: 1557期

北京考试报记者  马明星

 

  记者从北京教育考试院研招办获悉,北京市2021年同等学力申硕全国统考将于明天举行。在本次考试中违规、违法、违纪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则(节选)》进行相应处理。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则(节选)》适用于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的全国统一考试,含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其中规定,考生存在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不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开考指令发出前答题;考场终了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做标记;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场;夹带文字资料;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抄袭他人或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接传答案、交换试卷、答题纸(卡)或草稿纸;其试卷在评卷中被专家认定为有违纪作弊行为;在考试过程中私自使用通信工具;将考试材料带出考场或撕毁考试材料;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伪造证件、证明以取得考试资格;请他人代考;答题纸(卡)上所填写的姓名及准考证号等项目与考生本人不符以及有其他违纪行为情形之一的,将根据考试类别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宣布考试无效或宣布考试无效并停考1至3年的处罚。此外,由于泄题、作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考生,将依照相关法律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代他人参加全国考试的在籍研究生、本专科生,将通知其所在学校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代他人考试的在职人员,将通知其所在工作单位,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考生考前还要了解《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内容,避免无意违规。考生存在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以及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违纪考生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将取消。

  考生要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诚信应考。考生如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之一的,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考生如被认定考试作弊,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考生有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若存在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以及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将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将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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