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台学历认证失信行为公示办法 失信名单拟公示三年

发布时间:2019-01-02 期号: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蔡文玲)记者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获悉,《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失信行为公示办法》上周结束征求意见。公示办法明确,申请人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将在中国留学网公示三年,且可将失信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为规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制定了《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失信行为公示办法》,并于2018年12月28日结束征求意见。

  根据公示办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将建立失信主体信息共享制度,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政府部门、司法机构或社会征信机构共享相关信息。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失信行为是指申请人在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其他虚假材料、不实信息,以骗取学历学位认证的不正当行为。申请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可以在做出不予认证或撤销认证决定时,决定是否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在《不予认证通知单》或《撤销认证通知单》中一并告知。申请人对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10个工作日内对公示决定未提交书面异议,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申请人被列入失信名单的,自公示之日起将在中国留学网公示三年。失信情节轻微,申请人积极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经审核同意将其移出名单。申请人存在失信行为,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后招摇撞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可视具体情况决定延长公示期一至三年。

  办法规定,留学服务中心将定期在中国留学网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示失信名单,必要时也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将失信信息永久保存于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系统、档案库。

  失信行为将影响申请人未来工作生活。根据规定,留学服务中心可以将失信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评优表彰、生活消费等方面,对失信主体予以信用约束或信用惩戒。

  留学服务中心可以将失信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可将失信名单信息向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供其在招聘录用、职称评定、评优表彰、科研活动等方面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可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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