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考今举行
5点提示记心中 考试安全又公正

发布时间:2021-05-17 期号: 1555期

北京考试报记者  马明星  文并摄

  2021年上半年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今天举行。记者从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获悉,3.67万余名考生报名了此次考试。相关负责人提示,考生要知悉、遵守北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和要求,认真阅读并理解《考生须知》及《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自觉遵守相关考试规定,共同维护考试安全公正。具体分为以下5点。

  认真遵守防疫规定

   不隐瞒谎报

  根据考试院日前发布的《2021年上半年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核酸检测告知书》,考试当天,考生要凭准考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北京健康宝”本人健康码为“未见异常”(绿码)、提供考前7天内〔5月9日(含)之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或疫苗接种结果为“疫苗接种完成”满2周以上〔5月1日(含)以前接种完最后一针〕,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佩戴好口罩,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才能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隐瞒、谎报本人健康状况和伪造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或疫苗接种结果),不服从考点工作人员管理,拒不配合执行有关疫情防控措施或扰乱考点考场秩序的考生,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考生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遵守考试时间规定

  要按时作答

  考生要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严格按照考试相关时间规定参加考试。考生可在8时30分开始入场,9时开始考试。考试开始15分钟后禁止入场。考试时间为9时至11时,共120分钟。10时30分后,考生可以示意申请交卷,经监考员允许后才能离开考场。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题,将答题卡和试卷平放在桌面上,坐好静候收卷,待监考员收齐检査无误后,得到允许才能离开考场。

  考试用具要合规

  按要求作答

  考生进入考场,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签字笔(钢笔)、直尺、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考生进入考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及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件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核验。考生在答题前要将答题卡上的学校、姓名、准考证号填写清楚,拿到试卷和答题卡后要从试卷封面取下试卷类型条形码,粘贴到答题卡指定位置,并在试卷封面相应位置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因不按规定粘贴条形码、不正确填写个人信息而影响评卷的考生,一律不计成绩。

  考生要按要求作答,即客观题部分要用2B铅笔将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在试卷上答题一律不计成绩;主观题部分要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在答题卡规定区域内作答,否则不计成绩。

  遵守考场规则

  要服从管理

  考生在考场内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正常工作。考生在考场内要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如考生身体出现异常情况,要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如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考生要先举手,经监考员同意后轻声提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考生不得将答题卡、试卷带出考场,否则按违反考试规定处理。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相应规定处理。对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了解相关法规

  警钟记心中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相关规定,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等,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考生有上述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有作弊行为的考生,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等,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等,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考生有上述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的各科、各阶段考试成绩无效。

  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考生追究法律责任。考生及其他人员要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以及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考生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要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有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的相应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在校学生有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组织团伙作弊的;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要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关于本站|征订办法|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北京教育考试院 京ICP备19056224号-2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30156号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志新东路9号邮编:10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