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北京市报考点选择规定

2016-09-22

一、报考 京内 招生单位的考生,应按以下规定选择报考点:

报考京内招生单位各类考试方式的考生,应选择报考单位指定的报考点(参见公告2、公告3、公告4)。

 

二、报考 京外 招生单位的考生,应按以下规定选择报考点,否则报考信息无效,已支付的报考费不退还:

1、报考京外招生单位“管理类联考”考试方式的考生(不含报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考生),可就近选择下列报考点:

1115北京印刷学院、1117北京石油化工学院、1131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2、报考京外招生单位“法律硕士联考(法学、非法学)”考试方式的考生(不含报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考生)可就近选择下列报考点:

1153中国政法大学、1166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3、报考京外招生单位“全国统考”考试方式的考生(不含考试方式为“管理类联考”和“法律硕士联考(法学、非法学)”、报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报考应试考试科目“业务课2”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专业的考生),可就近选择下列报考点:

1105北京工业大学、1107北京理工大学、1108北京科技大学、1110北京化工大学、1133中国传媒大学、1153中国政法大学、1154 北京联合大学、1166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4、报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考生,必须选择 1188中国科学院大学作为报考点。

 

5、报考京外招生单位,且报考应试考试科目“业务课2”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专业(即:报考招生单位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中,业务课2考试科目代码第1位为“5”)的考生,必须选择1116 北京建筑大学 为报考点;其他报考京外招生单位的考生不得选择该考点。

 

6、报考京外招生单位“单独考试” 、“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应选择北京市的报考点,应选择报考单位所在地省级招办指定的报考点。

 

报名期间,将根据以上报考点的最大容纳考生数量结合已报名交费考生人数,实时关闭相应报考点接收报考京外招生单位考生报名的功能,以对报考京外招生单位的考生进行考点分流,请考生注意实时的网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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