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证书有效期或延至5年

发布时间:2017-08-04 期号: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蔡文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征求意见稿中,“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在原规定中,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在征求意见稿中,注册证书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注册证书有效期由原来的3年增加至5年。时效上,首次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比原来延长2年。同时,注册建造师证书将推行电子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也由3年延长至5年。逾期未申请注册的,证书自动失效。

  征求意见稿中,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而在原规定中,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征求意见稿实施后,对建造师需求量增加。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关于本站|征订办法|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北京教育考试院 京ICP备19056224号-2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30156号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志新东路9号邮编:10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