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考试替考终身禁考 违规行为处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0-03-06 期号:
  北京考试报讯(实习记者 徐 凡)  新修订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办法中增加了终身禁考和取消免试资格两项措施。这是记者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获悉的。
  据悉,为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把好行业入门第一关,财政部对2006年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办法》加大了对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原来禁考3年的违规行为处理将被禁考5年;首次设定了终身禁考措施,对严重违规行为,如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参与有组织舞弊、伪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合格证书和全科合格证书等人员,由原来给予禁考10年的处理改为终身禁考。
  《办法》规定,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了解,修订后的《办法》归并整合了对应考人员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种类。删除了原规定的对应考人员违规禁考3年、10年等处理措施,增加了终身禁考和取消免试资格两种处理措施,将应考人员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归并整合为4类: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5个年度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取消免试资格。修订后,对违规行为处理的分类更加简明扼要,便于实际操作。
  修订后的《办法》适用范围增加到替考人员、场外协助作弊人员等其他相关人员,还相应增加了对其处理措施及处理程序等内容。《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中注协和省级注协的处理权限,特别规定省级注协给予违规应考人员5年禁考和终身禁考的处理均须报经中注协核准,从程序上体现了对重罚裁量权的慎用;细化了应考人员利用高科技手段舞弊等违规行为情形的表述,增加了对考试工作人员、其他与考试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界定及处理,增强了依法处理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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