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研究型”和“应用型”分类评价 可自选代表作  本市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发布时间:2021-06-21 期号: 1565期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许 卉)  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档案局联合发布《北京市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突出档案工作特点,提出了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为档案专业人员量身定制清晰的职称评价标准,畅通了职称申报绿色渠道,完善了评价服务机制。

  档案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与使命。本市通过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激发其创新创造的新活力,推进新时代档案人才队伍建设,为档案事业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增添新动能。

  档案人才可自选代表作参与职称评审。本次改革将档案人才分为“研究型”和“应用型”两类,按照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职责档案人才的特点和成长规律,突出评价能力、业绩和贡献,分层、分类制定评价标准条件。对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研究型”人员,着重考察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突出其研究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对于主要从事基层一线档案业务工作的“应用型”人员,着重考察工作业绩,突出其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创新方法的能力。

  同时,本市持续推行代表作制度。在职称评审时,档案专业人员可自主选择标准规范、修复成果、创意产品以及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且最能体现自己能力水平的代表性成果提交答辩评审。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对在档案专业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档案专业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按规定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评审。这一改革破除了过去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的倾向,打破了档案人才职称评价的限制性条件,淡化了学历要求,突出了工作业绩、实际操作水平等评价指标,有利于激发档案人才干事业的正能量,调动其长期从业、终身从业的积极性。

  本次改革将持续推进社会化评价,打通体制内外档案人才的评价渠道,对于企业等非公领域档案人才,可按“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管”的社会化方式,参加档案系列职称评价,取得职称资格后,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

  本市将不断优化职称评价方式,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等多种形式,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优化评审工作流程,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和证明事项,强化大数据应用,突出工作单位推荐意见;优化职称评价信息化建设,实行网上申报、审核、缴费、查询、验证等便利化服务,从这“三个优化”着手,不断提高申报人的获得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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