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勤工助学时薪标准涨至最低12元

发布时间:2018-09-21 期号: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邱乾谋) 教育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指出,高校勤工助学时薪标准从最低8元涨至12元。
  《办法》要求,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12元。
  《办法》提出,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办法》共分9章33条,围绕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积极搭建勤工助学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凸显了四方面内容。
  一是突出资助育人要求。坚持立德树人,全面推进资助育人,以勤工助学活动为实践载体,加强对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二是提高勤工助学报酬。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和在校学生消费水平,适度提高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对按小时计酬的,由原《办法》中原则上不低于8元调整为12元。
  三是合理满足学生需求。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实践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寒暑假期间,高校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勤工助学时间。
  四是规范勤工助学管理。优化勤工助学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学校统筹管理作用,设立专项资金,结合校内情况制定岗位报酬标准和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对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对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组织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争议解决方式。

关于本站|征订办法|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北京教育考试院 京ICP备19056224号-2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30156号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志新东路9号邮编:10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