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条例》扩大督导范围 强化监督问责

发布时间:2012-10-24 期号: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郝 娜) 国务院日前颁布了《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度解析,认为《教育督导条例》扩大了教育督导范围,强化了监督问责。

  该负责人表示,制定《条例》是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是为了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是为了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条例》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明确了督导机构是人民政府的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在中央是国务院督导机构,在地方是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为改变当前大多数教育督导机构只是教育行政部门内设机构的状况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明确了督导机构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能,强化了教育督导机构和职能的相对独立性,为建立与教育决策、执行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教育行政监督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是扩大了教育督导范围。过去教育督导的范围主要是基础教育,督导的对象主要是中小学校。《条例》明确把各级各类教育纳入督导范围,督导对象扩展到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实现了全覆盖。

  四是确立了督学地位。国家实行督学制度。这为进一步建立督学资格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督学队伍逐步走向专业化轨道奠定了基础。

  五是规范了教育督导的类型和程序。把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三类,并分别明确了工作重点,确定了严格的程序,有利于保证监督的公开、公正和有效。

  六是强化了监督问责。督导报告应作为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这就进一步提升了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强制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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