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作假怎处理?教育部向社会征意见

发布时间:2012-07-18 期号: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郝 娜) 教育部起草的《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8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fzb@moe.edu.cn)、教育部门户网站网上留言和来信提出意见、建议。

  学位论文包括学位申请者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应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其学位申请资格取消;已经获得学位的,其学位依法撤销。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售卖学位论文者,属于在读学生的,由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教师或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前款人员在学位论文代写、买卖中起到组织作用或者由此获利,将被从重处理。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负责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存在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学位授予单位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其招生、取消指导教师资格,并可给予处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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