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四违规行为将受罚 最高罚3万 严重者暂停招生

发布时间:2007-03-07 期号: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马海丽)  “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办学条件不达标、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年度检查不合格”,出现这4种违规行为的民办高校将被罚款1万元至3万元,严重者暂停招生,这是教育部在新近颁布的《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的。
  《规定》要求,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民办高校所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要与备案内容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规定》明确,对于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民办高校,将给予1万元至3万元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非法办学机构、非法中介进行查处。
  《规定》首次提出要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省级教育部门要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督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教育部明确要求任何民办高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民办高校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以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现金流动情况等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颁布,更有利于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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