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路上,举案说法 考核不合格,单位能跟我解除合同吗?

发布时间:2013-08-05 期号:

  本期邀请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劳动事业部部长杨保全律师来为毕业生解答。

  【案例】小杨自2011年4月起在北京某网络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签定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2年年底公司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年终考核,小杨的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公司认为:小杨考核不合格,应认定不胜任本职工作,因此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小杨对此非常不理解,认为自己工作兢兢业业,公司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辞退他不合理。而且他认为公司不应该认定自己考核不合格。公司究竟能否以此为由解除与小杨的劳动合同呢?

  【律师提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单位如果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对劳动者进行了培训或调岗;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或者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岗位。只有在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需要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义务。

  此外,认定员工考核是否不合格或者员工是否胜任工作,不是用人单位单方说了算的。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6条规定: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因此,要认定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首先要看用人单位是否明确了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工作量或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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