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路上 举案说法 “实习协议”毕业后失效

发布时间:2013-07-08 期号:

  本期邀请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斌解答。

  案例:

  2012年5月,一所大学与某企业签订了实习协议,双方约定:该大学向这家企业提供实习学生58名,企业对实习学生进行实习教学,实习期限为5月8日至11月7日。当年5月郑某等3人被学校委派到该企业实习,从事技术员工作。从学校顺利毕业后3人提出,他们已经属于毕业生,企业应当给予他们正常劳动者的待遇,但此要求遭到企业拒绝。9月24日,3人决定离开该企业,但该企业坚持不向他们发放9月份工资,双方为工资给付等问题产生了争议。10月,3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3人拿到了应得的工资。

  律师提示:

  实习协议是学校教学管理的一种方式,是学校为实现教学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上述案例中毕业生离校后,学校与用人单位的协议不再适用于他们,而且实习协议中约定的实习期既包括毕业前的时间也包括毕业后的时间,本身就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另外,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依据用工的事实,而不单单是看双方签订的协议。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是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双方实际建立的关系是劳动关系。

  提醒各位毕业生注意: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如果没有约定每月何时发工资的,一般超过一个月未发工资的属于拖欠工资;如果有约定明确的支付日期的,没有正当理由,超过约定日期支付的属于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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