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话 科举中的“糊名”与“誊录”

发布时间:2011-01-26 期号:

北京师范大学古籍与传统文化研究院研究生  李 凤

  科举制度建立之初,虽然遵循分科考试、择优录用的一般原则,但在具体操作上,还保留着一些前代察举制度的遗风,达官贵人、社会名流的推荐和考生本人的才情声望,都会影响到最终的录取结果。这种对卷面成绩和考生素质的综合考量,比较人性客观,隋唐科场因而涌现了一大批德艺双馨的人才。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制度本身的缺陷和漏洞渐露端倪,高官显宦利用职权之便谋取私利,贪污贿赂、任人唯亲等科场舞弊现象层出不穷。为了防止作弊,进一步完善科举制度,“糊名法”和“誊录法”便应运而生了。
  “糊名”,又称“弥封”或“封弥”,就是在考试结束后,将考卷上填写的考生姓名、籍贯等基本信息用纸糊起来,以保证阅卷的公平,防止作弊。据《新唐书·选举志》记载,武则天“以吏部选人多不实,乃令试日自糊其名,暗考以定等第”,“判之糊名,自此始也。”唐代笔记《隋唐嘉话》在谈到糊名制的起源时,也有类似记载。但是,此时的糊名法,还只是用于“吏部选人”,即吏部考查官吏之时,而且试行不久就因为各种阻力而撤销了,因而并没有形成固定的制度,也没有推行于科举考试。
  北宋科举制度逐渐完善。淳化三年(992),太宗采纳陈靖的建议,在殿试中首次实行“糊名考校”。此后几十年,糊名法自上而下,逐渐向科举考试的各个层级浸透,其管理与规则也愈趋严密。咸平二年(999),糊名法推行于省试,但并未任命专职的官员,而是由考官兼任封弥官。景德四年(1007),省试始任专职的糊名官,进一步加强了糊名工作的人事管理。此后,真宗对宰相王旦说:“今岁举人,颇以糊名考校为惧,然有艺者皆喜于尽公。”由此可见,北宋统治者颇以糊名法自得。当时的社会反响也很热烈,“有艺者”,即有能力、有才华的考生对这项政策是比较欢迎的。明道二年(1033),诸州府解试始行糊名法,景佑四年(1037),又采纳韩琦的建议,令开封府、国子监和别头试(科举制度中,因应试者与考官有亲故关系或其他原因,为避嫌疑而另设的考试)均用糊名法。至此,北宋糊名法经过四十多年的尝试与完善,形成了一整套严密的管理体系和操作规范,对此后历朝历代的科举考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糊名法实行以后,科场规范严密了许多。但是,某些考生通过在试卷上做标记、写暗语等方式,提醒阅卷者自己的身份,徇私舞弊的现象仍然存在。为此,科举考试又实行了“誊录法”。所谓“誊录”,顾名思义,就是将考生的试卷全部誊抄过录一遍,阅卷者只能看到誊抄过后的试卷,彻底杜绝了通过字迹、暗语等给人情分的可能。和糊名法一样,誊录法也经历了一个自上而下的推行过程。景德二年(1005),誊录法初行于河北举人的殿试;大中祥符八年(1015),行于省试;景佑四年,最后用于州试、开封府、国子监和别头试。
  北宋“糊名”和“誊录”非常严格,作弊者请托无门,考官要格外打压或抬举某位考生,也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由此产生了一大批科场佳话,其中,以郑獬和李廌的经历流传最广。
  仁宗时,郑獬颇有才气,在国子监读书时,即已崭露头角。皇佑五年(1053),国子监解送优秀生员参加会试,郑獬名列第五,心里很不服气。因此,他在例行的谢主司启中大发牢骚,说“骐骥已老,甘驽马以先之;巨鳌不灵,因顽石之在上。”将自己比作骐骥、巨鳌,而将前四名同学比作“驽马”,更骂主司是冥顽不灵的“顽石”。主司很生气,因此在后来主持殿试时,将类似郑獬笔迹、文风的卷子通通斥逐。当时尚未实行誊录法,这位主司满以为能刷掉郑獬,殊不知拆封以后,郑獬却以状元及第。
  神宗元祐三年(1088),苏轼知贡举,其门人“苏门六君子”之一的李廌亦厕身举子之中。苏轼看到一份卷子文采斐然,对参详官黄庭坚说:“这一定是我的李廌了。”于是将其列为第一。拆封以后,才发现是章援(苏轼政敌章惇的儿子)的卷子,而李廌竟然落第了。事后,苏轼和黄庭坚都曾写诗安慰李廌,李廌也有答诗,三人对落第原因的分析,都含有“天命”、“运气”的意味。
  上面两个例子,如果说郑獬受到了糊名法的保护,侥幸逃脱了主考官的刁难,那么李廌无疑很不幸,恰恰成为了同一制度的牺牲品。但是,无论是郑獬的幸运还是李廌的不幸,毕竟都是少数,糊名法和誊录法作为一种制度上的保障,削弱了主考官“生杀予夺”的权限,尽可能地防止了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为大多数考生,尤其是没有背景、没有关系的普通考生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是科举制度日臻成熟和完善的一种表现。今天在各级重要考试中,仍然实行的“密封线”制度,就是由糊名法发展而来的,而誊录法由于操作太过繁琐,已经极少用到了。

(2011.1.26)(6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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